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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励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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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4-04-08 16:42:00 浏览量 : 81 次

  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发布关于励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0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一票,报关单号为339,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申报数量为500千克,申报总价为FOB4500美元。经查,上述产品含有1.5%的高锰酸钾,需供给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口答应证,但当事人未供给。过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关答应证件。

  另经查,当事人托付上海神昀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7票,报关单号分别为234等(详见附件:无证进口状况表),其间申报品名为氧化铝抛光液的货品,数量合计2026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EXW179760美元。上述货品均含有高锰酸钾,需供给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口答应证,但当事人进口时未供给。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及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